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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禁止以营利目的租赁承包

来源:潇湘晨报     发布日期:2011/9/2 10:40:53    浏览数:777

据新华社电针对当前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不够规范的实际情况,国家文物局研究制定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于8月31日发布。

《规定》禁止以如下方式开展经营性活动:背离公共文化属性,以各种名目对公众设置准入门槛的;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租赁、承包、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开发的;妨碍公共安全,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安全隐患的及其他违背法律法规情形的。

据悉,国家文物局还要求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加大对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的执法检查力度,在确保文物安全、严格依法经营的前提下,不断提升文物博物馆单位面向社会、面向公众的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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