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日期:2011/9/24 2:49:09 浏览数:798
本报讯 (记者 赵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2日发布“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通知透露,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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