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恩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9月21日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按照规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1日前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通告指出,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或者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通告明确指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