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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办力争将吸毒后驾车入刑引争议

来源:正义网     发布日期:2011/11/11 18:16:15    浏览数:583

正义网北京11月11日电 (见习记者 孙洪丽) 近日,国务院禁毒办禁吸禁种处处长王刚对“毒驾”入刑抛出一个时间表,力争让“毒驾”两三年内入刑。此言引起广泛关注,“毒驾”入刑再次摆在公众和立法者面前。本网记者采访中发现,各地做法、相关专家对此问题,却存在较大差异和争议。

近年吸毒驾车惨案频发

今年11月4日,山东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巡警大队民警正例行查车,只见一辆中华骏捷轿车远远驶来,突然一个急刹车,停在长江路和天山路路口的非机动车道上。民警检查发现,车内藏有“冰毒”和针筒、锡纸、吸管等吸毒工具;8月30日,云南玉溪市19岁的周某两次吸食新型毒品“小马”并且无证驾驶,连撞两辆车后撞上4名行人,其中两人当场死亡;7月8日,浙江丽水一女子李某在宝马车上吸毒后开车兜风时毒性发作被民警抓获,而面对警察的询问,女子则高喊“我爸爸是村长”。

地方态度各异:

浙江:立法整治“毒驾”

据新华社9月6日报道,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近日通过了《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修订后条例规定,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会被注销;被责令社区戒毒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戒毒期间效力中止,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保管;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在戒毒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按无证驾驶处罚。对吸毒人员驾车进行严格管理,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广东:个别现象暂不考虑入刑

10日,广东交警部门表示,“毒驾”酿成交通事故只是个别现象,问题并不是很突出,“只有问题比较突出,才会考虑立法。毒驾酿出事故在广东并不是没有,但仅是个别现象,目前很少听到这方面的反映和投诉,目前没有这方面的动议”。其他省份考虑将“毒驾”入刑,其目前仍停留在“建议”和“研究”的阶段。如果真正要入刑,只有全国人大才有权力作出规定,地方没有立法权,相关部门也没有权力决定什么行为是犯罪行为。

法律界争议不断:

刑诉法专家:有利于填补立法空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目前法律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主要是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公共道路追逐竞驶的行为,对吸毒后驾车这一行为并没有法律规定。洪道德说:“据我了解,国外对吸毒后驾车这一行为也仅仅是按照酒后驾车的法律规定来处理,也没有单独立法。”

“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我们考虑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吸毒后驾车肇事”的案例,专家在提案中也提出过“毒驾入刑”的问题,但是当时考虑时机还不成熟,并且缺乏专项统计数据。”洪道德介绍,现在由国家禁毒办提出“毒驾入刑”,说明“毒驾”并不是个案,已经上升为人们关注的一种社会问题,在现实中存在立法的必要性,也有利于填补我国在这个方面的立法空白。

律师:“毒驾”入刑时机欠成熟

北京市北元律师事务所邢彦斌律师认为,“毒驾”这种行为就比较少见,不如酒驾广泛,在‘毒驾’入刑的时机方面,首先需要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法》这类行政法规中对吸毒驾车的规定,尽量避免刑法的打击,可以在行政法的范围内处理,以行政法规处罚为主。其次,相关立法机制不够完善,如何衔接吸毒驾驶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能是“毒驾”入刑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检察官:“毒驾”入刑有利提供刑事处罚依据

据山东省东营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胡树新说:“我做检察官六年来,还没有见到过吸毒后驾车肇事的案件,但是我们也在积极的探讨,实践中怎样具体操作吸毒后驾车肇事的刑法适用问题。就目前而言,如果发现有人吸毒但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立法上没有规定,甚至刑事上都没法立案。如果以后‘毒驾’入刑”,就在某种程度上给我们提供了进一步的刑事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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