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起:徐武 彭宝泉 高作喜 周铭德 陈国明(图/受访人提供)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精神卫生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征集修改意见,引起广泛关注。
新法制报(微博)记者获悉,此前曾广受媒体关注报道的五名“被精神病”受害者,已经联合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呼吁关注《精神卫生法(草案)》中的无行为能力认定程序与监护权问题,并建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保障精神残障者自主委托代理人的权利,而《精神卫生法(草案)》还应当和民事诉讼法相衔接。
建议信是在11月14日当天,由五人分别用特快专递形式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信发起人彭宝泉说:“这封建议信,包含着我们一个愿望,就是希望公民不要随便‘被代表’。”
五位“被精神病”者联名上书全国人大
11月14日,同样内容的一封建议信,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分别从湖北、福建、上海、内蒙古四地发出。
收件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这是一封联名信,署名的五位有着同样的“被精神病”经历。他们分别是:湖北的彭宝泉、徐武,福建的陈国明(化名),内蒙古的高作喜及上海的周铭德。
此前,他们“被精神病”的遭遇被媒体广泛关注,并引发了如何从法律上杜绝“被精神病”的大讨论。《精神卫生法(草案)》的姗姗来迟与此也有莫大的关系。
比如福建陈国明,因家庭财产纠纷,被妻子下迷药后绑往精神病院。最后在他姐姐的努力下,他才顺利出院。但他想控告妻子非法拘禁,却没法获得立案。
来自武汉的徐武,非自愿住院四年,今年4月,当他成功逃离精神病院,跑到广州寻找医生的验证和媒体的帮助,却又被武汉警方当众带走,一度引起舆论哗然。
2007年12月,内蒙古民警高作喜在公安分局值班室,突然被包括4个同事在内的6个人扎昏后强行送到精神病院;2009年3月,周铭德在北京上访时,被截访者送进上海精神卫生中心;湖北十堰的彭宝泉,2010年4月拍摄了几张群众上访的照片后,被派出所强行送进精神病医院。
“在‘被精神病’者的队伍里,他们的故事演绎了不一样的惊险,但他们都有着惊人相似的背景经历:他们均是未经本人同意被强送精神病院,被视为无行为能力人,被监护,被代表。”深圳衡平机构有关负责人告诉新法制报记者。
衡平机构是国内知名的致力于公共卫生和精神卫生领域的公益性NGO(是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
“因被收治过,被他人代表行使精神病知情同意权,我们能体验到在精神病院里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绝望处境。”彭宝泉告诉新法制报记者,“‘被精神病’受害者需要联合起来,不仅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社会。”
他们五个人得知全国人大正就《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精神卫生法(草案)》征集意见,认为这是一次表达诉求的机会,“只有好的法律,才能保障我们的权利”。
“他们都曾被视为‘无行为能力人’,都曾‘被监护’,这也是为什么说他们是‘被精神病’者。”多年致力于研究精神卫生立法领域的黄雪涛律师告诉新法制报记者,“他们没有经过特别程序的宣告,甚至没有程序可走,没有机会推翻‘被监护’的法律状态。精神卫生立法,仍未解决这个困局。如果不破这个困局,那么他们身上经历的事情,将固化成为国家立法,危害每一位公民。”
建议增加自主委托权条款
在这封发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在《民事诉讼法》及《精神卫生法》中增加保障精神病非自愿治疗人员自主委托权条款的建议信”中,五位“被精神病”受害人从自身的经历和感受出发,着重建议对“民诉法”第五十七条进行修改。
彭宝泉告诉新法制报记者,为了这次建议信,他们做了很多准备,同时咨询了很多专业学者和律师的意见,“其实说话不被人相信,这也是‘被精神病’受害者面临的最大难题”。
在这封发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在《民事诉讼法》及《精神卫生法》中增加保障精神病非自愿治疗人员自主委托权条款的建议信”中,五位“被精神病”受害人从自身的经历和感受出发,着重建议对“民诉法”第五十七条进行修改。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此次,五人建议此条款在修正时增加“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在有需要时,有权获得监护人的协助”的规定。
建议信中还提出,为了保持《民事诉讼法》和《精神卫生法》的一致性,使得两部法律在此领域的规定能够互相衔接。在《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应当增加“非自愿住院治疗人员自主委托代理人的规定”,确认非自愿住院人员有权自主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司法鉴定等相关事务,目的同样是防止强制收治制度被滥用。
衡平机构法律研究员刘佳佳告诉新法制报记者,“民诉法”第五十七条直接把这部分人的诉权交给监护人。导致实践中怪象频出,“谁送你去精神病院,谁就是你的监护人,没有正当程序,没有利益冲突排除。这么一来,住院者想讨个公道,就要通过送治人实现”。
建议人对此显然有切肤之痛,“我们也深刻地知道,无论我们是否有病,一旦被投入精神病院,就事事被代表,无法摘掉紧紧扣在我们头上的‘精神病帽子’。我们最想要的,就是选择可信的人代替我们说话,保障我们的话语权。”
现行监护制度被指存在明显漏洞
建议信还指出,现行监护制度存在明显漏洞,“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事件时有发生,而目前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精神卫生法(草案)》均未有效地阻止这类事件的发生。
“从我们的经历来看,患者几乎所有的个人权利,完全被彻底代表了。”建议信提出,医院认定的“监护人”,一旦与患者存在利益冲突,他们的决定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试问,这样的“监护人”,又怎么会为患者的权益说话呢?“被监护人”的利益将处于非常危险的处境。
如福建陈国明,因家庭财产纠纷,被妻子下迷药后绑往精神病院等案例均证明了这个担忧的存在。
同样因房产纠纷,被母亲强送精神病院的江苏南通朱金红事件,在网上炒得沸沸扬扬。而这个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一个被送精神病院的人,委托律师保障自身权益,并获得了法庭的认可。这个事例为我们提供了很重要的先例及理由:自主委托代理人,在司法实践中已获认可”。
建议信提出,我国应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相关文件也规定,包括精神疾病患者在内的残疾人有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有权选择和指定一名律师代表患者的利益,包括代表其申诉或上诉。
彭宝泉向新法制报记者表示,此次建议的核心理由为:“委托代理人,关键在于能够选择自己信任的人。”
“假如被困医院时,我们能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作为代理人,医院接受这种委托关系,院方有机会聆听我们,或我们自行委托的代理人的陈述,发生在我们身上的悲剧,可以降至最低程度。我们深切感受到,自行委托代理人,是防止不当收治,保障非自愿住院者权益最有效,且切实可行的方法”。
法律专家认同精神病治疗自主诉权
针对此次联名信,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副教授刘瑞爽与黄雪涛律师在受访时均认同委托代理人的重要性。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副教授刘瑞爽告诉新法制报记者:“在被诊断为精神病并需要强制治疗时,当事人的自知力已被否定,他自己辩护的话有谁能够完全相信呢?在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被限制时,他又怎么能够上下奔走维护权益呢?在法律、医学知识都缺乏的情况下,当事人为了自己的自由,聘请有专业知识的人替他说话,难道不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吗?”
黄雪涛律师,曾手持邹宜均的委托书而被广州白云医院拒绝承认其委托人资格。他的这个遭遇,央视《今日说法》曾刊播节目进行讨论。
黄雪涛说,精神病非自愿收治的制度漏洞很多,“精神卫生法出台后,依然会出现拥有较完整社会功能的成年公民被精神科医疗界认为无行为能力,这种认定,不再有司法程序要求”。
“而且短期内估计也不可能彻底统一医学标准与法律标准之间的差距。因此,确保非自愿住院人士自主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不受限制,绝对必要。”黄雪涛说,公民委托代理人属私权自治,本来是一项绝对权利,无任何前提条件,“但现实中,却遭到精神病医疗界的否定,而‘民诉法’里,诉权保障的保护性条款,被异化成限制性条款,成为制度性限制,有自主能力的人,权利遭不当剥夺。”
黄雪涛说,当前,《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精神卫生法(草案)》公布,同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是解决这个问题的绝佳机遇,“既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也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岳对此也建议:“精神病的诊断主要依靠的是病人家属的主观陈述和医生的观察,而在我国现有的体制下,医院和家属之间是存在共同利益的,因此一旦家属虚构了病情,首先医生无从判断,疑似重症精神病患者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所以应该首先从经济角度给精神病院以制度保证,其次必须将司法程序纳入精神卫生领域,对长时间医学观察、强制隔离和治疗应当接受法院的审查和监督,不妨可以开设专门法庭。”
□文/首席记者廖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