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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饲料管理条例规定养猪添加瘦肉精最高罚十万

来源:法制晚报     发布日期:2011/11/16 17:26:33    浏览数:635

养猪添加瘦肉精

最高罚十万

本报讯 (记者 王永生)今后,养猪添加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最高可处十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昨日公布,该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当前,我国饲料经营者数量多、分布广、规模小,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贩假售假、非法加工、添加违禁物质等引起的饲料质量安全事故。

条例为此规定: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同时,动物养殖者不按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向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现象时有发生。

条例为此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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