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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调查项目探矿权可转让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日期:2012/2/3 1:39:45    浏览数:727

本报讯 (记者孙雪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去年12月31日起,使用国土资源大调查专项资金开展勘查工作取得的探矿权,可依法转让。

据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人介绍,1999年国土资源大调查专项启动实施以来,大调查中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主要由属地化管理的国有地勘单位承担,并依法申请取得了探矿权。由于当时对大调查项目探矿权处置没有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5月出台62号文,要求一律暂停大调查项目探矿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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