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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间谍案将民事争议刑事化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15/5/27 19:15:12    浏览数:660

□马乐

美国当地时间2015年5月19日,美国司法部发布消息称,中国天津大学教授张浩于当地时间5月16日自中国入境美国时被捕。原因是张浩与其他五名中国籍公民在美国加州北区地方法院2015年4月初备案的一份起诉书中被美国指控犯有“商业间谍”及“窃取商业秘密”的罪名。从美国司法部公布的这份起诉书内容来看,笔者认为美国对中国公民的指控不仅颇存疑点并有夸大之嫌,但无论如何,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容侵害。

美方证据及论证不充足

从起诉书披露的事实来看,本案涉及的核心争议是有关一种薄膜体声波谐振器技术(简称“FBAR”)的纠纷。本案被告张浩与庞慰于2006年均获得美国南加州大学电子工程博士学位,随后分别入职美国思佳讯通信技术公司(SkyworksSolutions)与美国安华高科技公司(AvagoTechnologies),从事FBAR部件设计,用于移动设备过滤无线电信号。2009年初,张浩所在的思佳讯公司退出FBAR业务,由安华公司接手。同一年稍后,张浩与庞慰先后回国,共同创业,制造FBAR产品,同时就任天津大学教授。自2009年下半年开始,张浩与庞慰开始在美国和中国就相关技术申请专利。2011年秋,庞慰之前在安华公司的主管到中国参会期间与庞慰及同为本案被告之一的天津大学副教授陈津平交涉“窃取与使用安华商业秘密”事宜。双方随后也有通过电子邮件交涉。

由上可见,本案的法律问题首先应当是被告与其前雇主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以及保密合同纠纷。起诉书并未指明本案被告与安华公司最终的交涉结果如何,而是直接以被告申请专利的内容以及几名被告之间的电子邮件往来认定被告的“窃取”行为,并且在陈述被告申请专利的事实时都直接使用“基于被窃取的安华技术”这样的表述。然而,对于“被告的行为如何构成窃取”这一核心问题,美方并未阐明。同时,也只是基于被告之间的邮件往来,美方就直接将此界定为“故意”。刑法是法律制裁的最严厉手段,其适用理应慎之又慎,因而要求的举证责任往往更加严格。但是,就本案而言,不论是“窃取”的行为,还是“故意”的主观状态,美方的论证都不够充足。

法律争议政治化

即使本案存在争议,这样的争议也应当限定在法律范围内。然而,从起诉书的逻辑来看,美方并未强化指控的法理,而是千方百计地将争议从法律的范畴转化到政治的层面。

首先,从起诉书对被告身份的认定来看,美方特别强调被告与天津大学的关系,包括作为员工的雇佣关系以及设立公司的商业关系。同时,美方又一味强化天津大学的公办色彩,多次指出天津大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直接隶属关系。由此,美方认定,被告的行为是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利益。显然,这样的联系别有用心。因为只有和国家利益扯上关系,“间谍”的认定才更合乎情理。

但是,美方的生拉硬拽显得很牵强。一方面,被告不具有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其行为很难被认定为政府指使。另一方面,被告的行为主要集中于开发争议技术的商业利益,不能仅仅以天津大学是国家重点扶持的“985”“211”等标签就认定被告的行为具有政府背景。

其次,从起诉书对本案争议技术FBAR的定性来看,美方的指控“醉翁之意不在酒”。起诉书从一开始就强调FBAR具有军事用途。由此,美方是想证明,被告的行为不是一般的侵权,而是已经危及美国的国家利益。然而,从起诉书后面的认定来看,这一点十分薄弱。在对被告2009年至2013年行为的所谓事实描述中,起诉书并未指明被告围绕争议技术的行为涉及任何军事领域,也并未指出被“窃取”的技术如何适用于军事。由此,美方的指控更像是夸大其词的吓唬,而非言之凿凿的论证。

中国公民正当权益不容侵害

尽管目前本案已经由美国法院受理,但是,这并不表示作为被告的中国公民有罪,他们的合法权益仍然不容侵害。美国司法实行疑罪从无,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罪的情况下,被告视同无罪。对于已经被美国司法部门羁押的中国公民而言,他们没有自证有罪的义务,且仍然享有聘请律师、翻译等权利以及美国法律所规定的各项程序性权利。尚未被美方羁押的中国公民可考虑提出管辖权抗辩,拒绝美国的司法管辖。作为起诉书中的核心证据,就“被告之间的电子邮件往来如何被美方获取”这一问题,被诉中国公民也可考虑提出取证瑕疵方面的抗辩。中国政府也可就此向美国施压,质疑对方通过“黑客”手段取证的做法。

实际上,此次中国公民在美被诉窃密案并非首例。类似的案例近几年已出现多起。2014年5月,美国曾指控5名中国军官非法侵入该国核工业、金属行业和太阳能产业的多家企业和机构的计算机系统窃取信息。同年7月,美国指控中国某商人非法从波音公司和其他美国防务承包商的计算机系统内窃取了相关信息和军用飞机秘密计划。不难发现,美国实际是打着信息安全的幌子,借用其司法的长臂管辖,用“窃密”“间谍”等耸人听闻的罪状给别国施压,以实现其政治目的。面对如此霸权行径,我们应当充分准备,积极应诉,最大限度保证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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