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调研。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研究处理的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草案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与代表沟通联系,充分听取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